标题:
中外共同开发春晓油田 日本要向中国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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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知道分子
时间:
2008-6-28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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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共同开发春晓油田 日本要向中国纳税
据新华社电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副总经理周守为昨天表示,在中日两国政府就东海问题达成共识后,中海油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与日方平等协商,通过共同投资、共担风险、联合勘探寻找油气资源,为两国人民带来利益,使东海真正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
“中日两国石油界对共同开发东海油气资源都持积极态度。中日两国政府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决定在双方选定的区块进行联合勘探,迈出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周守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说。
中外共同开发有先例
中国外交部近日宣布:中日双方近日经过认真磋商,同意在实现有关海域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各自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在东海选定适当的区域迈出共同开发第一步。此外,日方同意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有关合作开发,接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共同开发和合作开发也有着根本的不同。”周守为说。
他具体解释说,从事共同开发的双方各自向本国交纳税费,对等承担投资和风险,对等获得利益;而合作开发中,参与合作的一方要向主权国依法纳税,要遵守该国的相关法律。
他说,中外进行共同开发是有先例的。2005年3月,中国、越南和菲律宾划定南海海域某区域进行共同勘探,迈出了共同开发的第一步。“迄今为止,这一合作进展很顺利”。
他说,合作开发的例子则更多。英国、加拿大的公司目前正与中国在东海进行油气合作。80年代初,中国石油公司就与日本日中石油开发株式会社和埕北石油开发株式会社分别在渤海的渤西南和埕北两个区块合作。其中,在埕北区块是中日两国公司对已发现的埕北油田进行合作开发。
一直希望引进外资开发
周守为说,中海油作为国家公司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投资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双方将本着互利互惠精神,按照中海油对外合作的模式和条件,依据商业原则进行协商谈判。
据介绍,春晓油气田1995年在中国享有主权的海域内发现。2003年8月,中国与壳牌、优尼科两家石油公司签订了中国东海春晓合同区石油合同。中海油与中石化联合持有该油气田的开采许可证。油气田开发费用按中海油、中石化各30%,壳牌、优尼科各20%的比例由各方分别提供。合作一年后两家外国公司出于商业上的考虑于2004年9月退出合同。
“此后我们仍希望通过有偿转让方式引入外国石油公司继续合作,但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合作伙伴,”周守为说。
中日石油合作历史久远
周守为说,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是高技术、高风险、高投入行业,资源国一般都通过引入外资分担风险进行,中日两国石油合作历史由来已久。
中海油与日本多家石油公司在渤海、东海、南海展开过一系列的合作,自1982年起双方签订了十余个石油合同。来华合作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的日本石油公司有日本石油公团、石油资源开发株式会社、阿拉伯石油开发株式会社、出光石油开发株式会社、帝国石油株式会社、华南石油开发株式会社、日本矿业株式会社、南海石油开发株式会社等。
1985年中海油与三家日本石油公司签订石油合同的南海珠江口16/06区块,经过5年勘探发现的陆丰13-1油田于1993年正式投产并生产至今。
在中海油第四轮招标(东海海域)中,中海油与日本石油资源开发株式会社和帝国石油株式会社于1993年签订了41/17和42/03两个区块的石油合同。
截至2008年4月,中海油已累计与21个国家和地区的77家石油公司签订了186个石油合同和协议。目前,中海油正与11个国家和地区的28家石油公司执行着40个石油合同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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